本溪满族自治县县城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有效运载泥土、沙石、水泥、煤炭、垃圾等易飞物和液体、流体的机动车辆应当采取覆盖或者密封措施,防止泄露、散落或飞扬。违反前款规定的,由自治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行为人及时清除。拒不清除或者没有能力自行清除的,由专业环境卫生作业机构代为清除,所需费用由行为人承担,并处3000元罚款。在一年内因同类违法行为受到两次处罚的,由交通运输管理主管部门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地方法规 ·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