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8
In force运载泥土、沙石、水泥、煤炭、垃圾等易飞物和液体、流体的机动车辆应当采取覆盖或者密封措施,防止泄露、散落或飞扬。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自治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行为人及时清除。拒不清除或者没有能力自行清除的,由专业环境卫生作业机构代为清除,所需费用由行为人承担,并处3000元罚款。
在一年内因同类违法行为受到两次处罚的,由交通运输管理主管部门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Local Regulations ·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