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满族自治县县城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有效单位和个人在对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进行建设、铺设或拆除、修缮过程中所产生的渣土、弃土、弃料、余泥及其他废弃物,应当及时清运。并按照自治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地点、方式处置。地方法规 ·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