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拆迁、新建施工现场应当按照规定做到:

设置围挡、标志;材料、机具堆放整齐;渣土及时清运;停工场地及时整理并作必要的覆盖;竣工后及时平整建设工地,清除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及其他废弃物,并拆除施工临时设施。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自治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罚款。

地方法规 ·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