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满族自治县县城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有效拆迁、新建施工现场应当按照规定做到:设置围挡、标志;材料、机具堆放整齐;渣土及时清运;停工场地及时整理并作必要的覆盖;竣工后及时平整建设工地,清除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及其他废弃物,并拆除施工临时设施。违反前款规定的,由自治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罚款。地方法规 ·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