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自治县县城建成区实行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

县城建成区及城中村道路等区域的环境卫生保洁工作,由专业环境卫生作业机构负责。

专业环境卫生作业机构应当按照便民的原则,合理设置生活垃圾投放点,实行定时、定点、密闭化收集运输,做到日产日清。推行生活垃圾分类收集。

居民产生的生活垃圾,应当按照指定的地点和方式投放。专业环境卫生作业机构应定时收集、清运。

地方法规 ·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