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满族自治县县城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有效自治县县城建成区实行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县城建成区及城中村道路等区域的环境卫生保洁工作,由专业环境卫生作业机构负责。专业环境卫生作业机构应当按照便民的原则,合理设置生活垃圾投放点,实行定时、定点、密闭化收集运输,做到日产日清。推行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居民产生的生活垃圾,应当按照指定的地点和方式投放。专业环境卫生作业机构应定时收集、清运。地方法规 ·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