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自治县人民政府划分的责任区清除冰雪或承担清除费用。未经批准不得采用撒盐等融雪剂方式清除冰雪。

雪停后二十四小时内,应将责任区内积雪清除干净,并堆放在指定位置。

违反本条规定的,由自治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2000元罚款;对个人处200元罚款。

地方法规 ·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