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在自治县县城建成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县城建成区,是指在县城行政区内已成片开发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设施基本具备的地区。县城建成区范围由自治县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告。

地方法规 ·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