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县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自治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照法定权限,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实施监督和行政处罚。

市场监督、公安、交通运输、生态环境保护、卫生健康、教育、街道办事处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县城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居民委员会应协助街道办事处做好环境卫生工作。

提倡和鼓励居民委员会组织居民制定维护市容环境卫生的公约,动员居民积极参加市容和环境卫生治理工作,创建整洁、优美、文明环境。

地方法规 ·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