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满族自治县县城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三条有效自治县县城建成区内新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住宅区、大(中)型建筑物,应当按照国家停车场的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配套建设停车场,并与主体建筑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未按照配建标准建设停车场的,自治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主体建筑不得验收交付使用。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在县城建成区内已建成的行政办公区域、公共服务区域和商业服务网点逐步补建公共停车场。地方法规 ·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