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自治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集贸市场和周边公共区域的市容市貌及道路交通秩序实施监督管理,依法制止和查处相关违法行为,确保集贸市场及周边卫生、整洁、安全、有序。

集贸市场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市场环境卫生的内部管理,并协助行政管理部门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