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社会组织管理队伍建设,提高执法能力,保障执法经费。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有人员负责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日常工作。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