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社会组织管理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五条有效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社会组织负责人任职、约谈、警告、从业禁止等制度。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7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