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社会组织管理条例/第三章 内部治理第十二条有效社会组织的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等社会组织的权力机构或者决策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制定修改章程;(二)制定修改会费标准;(三)制定修改选举办法;(四)审议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五)决定终止事项;(六)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7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