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社会组织管理条例/第二章 设立、变更和注销第十一条有效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一)出现章程规定的终止情形的;(二)决定自行解散的;(三)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的;(四)依法被撤销登记或者吊销法人登记证书的。社会组织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并在清算工作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办理相关事项。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7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