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矿山企业之间因开采范围发生争议的,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协调解决,协调不成的,按有关规定处理。在争议处理期间,任何一方不得开采有争议的矿产资源。

因采矿给他人生产、生活造成损失的,责任方应负责赔偿,并采取有效的补救和防治措施。

地方法规 ·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