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满族自治县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十六条有效矿山企业之间因开采范围发生争议的,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协调解决,协调不成的,按有关规定处理。在争议处理期间,任何一方不得开采有争议的矿产资源。因采矿给他人生产、生活造成损失的,责任方应负责赔偿,并采取有效的补救和防治措施。地方法规 ·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