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采矿权人的采矿活动,实行年度检查,被检查的采矿权人必须如实报告情况,并提交储量统计和年度报告,办理年检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拒绝和干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检查。

地方法规 ·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