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对小型矿山企业实行闭坑抵押金办法。采矿权人按规定提交闭坑报告及资料,完成闭坑工作,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登记手续的,返还闭坑抵押金及利息;不按规定办理的,其闭坑抵押金不予返还,用于补做闭坑工作费用,闭坑抵押金标准为:露天开采3000元至6000元;井下开采3000元至10000元。

地方法规 ·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