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公交优先的原则科学规划城市公共交通,综合道路功能定位、交通流量、客流需求等因素,合理布局公交线网;在有条件的城市道路,科学设置公交专用车道和港湾式停靠站,合理设置巡游出租汽车停靠点;建设城市慢行和快速交通系统,保障市民出行需要。

地方法规 · 赣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