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相关单位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

道路交通参与人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学习,掌握道路通行规则。

鼓励单位和个人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的统一组织下,参与交通协勤志愿服务,协助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地方法规 · 赣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