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驾驶未悬挂临时通行标志或者临时通行标志有效期届满的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罚款。

地方法规 · 赣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