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城市道路车辆通行管理规定/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有效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驾驶未悬挂临时通行标志或者临时通行标志有效期届满的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罚款。地方法规 · 赣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20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