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驾驶拼装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对车辆依法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对驾驶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驾驶擅自改装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责令恢复原状,并对驾驶人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驾驶擅自改装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责令恢复原状,并对驾驶人处五十元罚款。

地方法规 · 赣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