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城市道路车辆通行管理规定/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有效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驾驶应当登记而未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三十元罚款,并责令当事人限期补办相关手续。地方法规 · 赣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20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