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城市道路车辆通行管理规定/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有效驾驶人违反道路通行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据事实和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免予处罚。地方法规 · 赣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20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