桓仁满族自治县水上安全管理条例
- 制定机关
-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公布日期
- 2021年6月28日
- 施行日期
- 2021年7月1日
- 条文数
- 29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20年12月25日桓仁满族自治县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 2021年5月27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6次会议批准)
涉及水上安全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本区域内水上安全的监督检查,协助有关部门依法履行水上安全管理职责。
村民委员会应当配合乡镇人民政府做好水上安全管理工作。
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依法检验并持有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
经海事管理机构依法登记并持有船舶登记证书。
配备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船员。
配备必要的航行资料。
任何船舶、浮动设施不得在禁航水域进行航行、停泊和作业;如有特殊情况需要进入该水域的,应当经过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
旅游景区内水上游览、漂流等经营活动的行业安全监督管理。
城市公园内水上运动休闲项目的安全监督管理。
渔业船舶和渔业生产作业相关的水上安全监督管理。
水上游乐设施中特种设备的登记、备案和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的监督管理。
港口的安全监督管理。
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桓龙湖、回龙湖、金龙湖、凤鸣湖以及浑江河道的水上安全监督管理。
建立、健全行政村和船主的船舶安全责任制。
落实渡口船舶、船员、旅客定额的安全管理责任制。
落实船舶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专门人员。
督促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船员遵守有关内河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生产、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
按照规定要求设立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制定船舶使用、维修、保养制度及操作规程,保证船舶适航、船员适任。
按照相关规定配备船舶航行必备的安全配套设施、设备。
制定水上安全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
保证安全生产和安全管理工作必要的资金技术投入。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船舶存在安全隐患,未在限定的期限内纠正或者消除的。
以不安全的方式操纵船舶,发生重大险情或者一般及以上等级事故的。
违反船舶航行规则的。
疲劳驾驶、超时驾驶、酒后驾驶的。
未要求、指导乘客正确穿着救生衣的。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
建立健全漂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管理人员,加强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在漂流起始点设立乘客须知告示牌。
在漂流前由安全保障人员向乘客介绍漂流工具、救生设备的使用方法,讲解安全知识和应急处置方法。
在漂流河道水流急险处,设置警示标志,安排安全员值守。
违反第七条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从重处罚。
违反第八条第二款规定,船舶、浮动设施未经批准在禁航水域航行、停泊或者作业的,责令改正,对船舶、浮动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5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航,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的处罚。
违反第二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给予扣留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的处罚;违反第二十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对船员处3000元罚款;违反第二十条第五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对船员处1000元罚款。
违反第二十二条规定,旅游者超越划定的水域范围活动的,责令改正;旅游景区未尽到安全管理责任的,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罚款。
违反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3000元罚款。
违反本条例其他规定应当处罚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