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修改

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船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水上安全执法部门应当依法处罚并可依照相关规定责令其参加强制性安全培训:

船舶存在安全隐患,未在限定的期限内纠正或者消除的。

以不安全的方式操纵船舶,发生重大险情或者一般及以上等级事故的。

违反船舶航行规则的。

疲劳驾驶、超时驾驶、酒后驾驶的。

未要求、指导乘客正确穿着救生衣的。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

地方法规 ·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