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辖区内水上安全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建立、健全行政村和船主的船舶安全责任制。

落实渡口船舶、船员、旅客定额的安全管理责任制。

落实船舶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专门人员。

督促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船员遵守有关内河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