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公共供水依法实行政府定价。

供水企业应当一至二个月抄录一次水表,抄录水表时应当发给用户水费交纳通知书。

水费交纳通知书应当载明抄录水表日期,上期读数,本期读数,本期用水量,本期应交水费,交纳水费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等内容。

用户应当按照水费交纳通知书载明的时间交纳水费,逾期未交纳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经供水企业书面催交,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水费和违约金的,供水企业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或者合同约定中止供水。

供水企业依据前款规定中止供水的,应当事先通知用户。

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