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用水不能正常计量的,按照下列规定交纳水费:

水表自然损坏,按照用户前六个月的平均用水量交纳;

用户违反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以及使用其他手段干扰水表运行使其减少计量或者不计量的,按照技术推定交纳。技术推定的方法为:单位时间管径流量×盗水时间×用水价格。在对盗水时间无法认定时,按照不少于180日不多于360日计算;餐饮、洗浴场所用户每日按十小时计算;其他生产经营用户每日按六小时计算;居民用户每日按二小时计算。

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