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供水用水条例/第四章 供水与用水的共同规定第三十四条有效新增用户用水或者用户要求增加供水量,应当向供水企业提出申请。供水企业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对不具备供水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用户更名、销户、改变用水性质,应当到供水企业办理相关手续,供水企业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为用户办理,需要结清水费的,应当结清。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0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