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设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信息平台,逐步完善公路监控网络,提升科技治理水平,并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交通运输、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应当加强超限超载治理宣传教育工作,引导货运经营者和车辆驾驶人依法装载、安全运输。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