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治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省、市、县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机制,明确部门职责分工,并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纳入本级政府目标责任制考核范围,实行责任倒查追究制度。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7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