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治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交通运输、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电子信箱等,受理对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违法行为的举报。接到举报的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及时组织核查,依法处理,并向举报人反馈,为其保密。对查证属实的,应当给予举报人奖励。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7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