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治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货运车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检测的,处一万元罚款;(二)故意堵塞公路或者检测站点通道、强行通过治理超限超载检测站点扰乱检测秩序的,处二万元罚款。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7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