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治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驾驶超限超载货运车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消除违法行为,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同一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行为,已由一个行政机关给予罚款处罚的,另一个行政机关不得再给予罚款处罚。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7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