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治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货运源头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为未取得从业资格证的人员驾驶的货运车辆装载货物的,每辆次处一千元罚款;(二)为超限超载的货运车辆提供虚假装载证明的,每辆次处一千元罚款;(三)放行超限超载货运车辆的,处一万元罚款;(四)为无号牌或者无车辆行驶证、营运证的货运车辆装载货物的,处一万元罚款。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7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