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治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货运源头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三千元罚款:(一)未按照货运车辆装载要求合法装载货物的;(二)未如实计重、开票、签发装载单的;(三)拒绝接受执法人员的监督检查,未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7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