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货运源头监管信息报送制度。对查处的违法装载运输的有关信息,应当报送上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查处的违法装载运输的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籍车辆的有关信息,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通报。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