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在农村公路设置明显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的警示标志,在乡道、村道的出入口设置限高、限宽设施,但是不得影响消防和卫生急救等应急通行需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通行车辆收费。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