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治理条例/第三章 通行管理第二十六条有效公路管理机构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货运车辆超限超载的,除依法予以卸载、处罚外,应当将货运车辆违法装载信息抄告车籍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收集和整理货运车辆违法装载信息,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违法行为纳入货运经营者质量信誉考核和驾驶人诚信考核范围,并将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开。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7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