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治理条例/第二章 源头管理第十三条有效货运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对所属货运车辆驾驶人进行依法装载和安全知识培训;(二)载运不可解体物品在公路上超限运输的,应当依法取得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超限运输车辆的型号和运输的物品应当与通行证记载的内容相一致;(三)不得聘用未取得从业资格证的货运车辆驾驶人,不得指使、强令货运车辆驾驶人超限超载运输货物;(四)不得从事超限超载运输;(五)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7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