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治理条例/第二章 源头管理第十一条有效货运源头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为未取得从业资格证的人员驾驶的货运车辆装载货物;(二)为超限超载的货运车辆提供虚假装载证明;(三)放行超限超载货运车辆;(四)为无号牌或者无车辆行驶证、营运证的货运车辆装载货物。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7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