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从事道路货物运输装载的经营者(以下简称货运源头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明确有关从业人员职责,建立并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二)对货物装载、开票、计重等从业人员进行培训;

(三)对货运车辆驾驶人出示的驾驶证、行驶证、车辆营运证和从业资格证进行登记;

(四)按照货运车辆装载要求合法装载,如实计重、开票、签发装载单;

(五)建立健全货运车辆装载的登记、统计制度,按照规定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送相关信息;

(六)接受执法人员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