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治理条例/第二章 源头管理第九条有效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拼装或者擅自改变货运车辆的外廓尺寸和主要承载构件。运输不可解体物品需要改装车辆的,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车辆生产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的车型和技术参数进行改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货运车辆注册登记、车辆营运证和定期检验业务时,应当对货运车辆的拼装、改装情况予以查验。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7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