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引导、支持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对有显著成绩的组织或者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地方法规 · 陇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