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市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有效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引导、支持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对有显著成绩的组织或者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地方法规 · 陇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