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市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条例/第二章 一般关爱保护第十条有效留守儿童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对留守儿童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地方法规 · 陇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