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市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创造条件,支持鼓励留守儿童监护人就近就地就业和返乡创业。地方法规 · 陇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