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建立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体系,建立健全留守儿童保护工作协调机制、信息管理机制、强制报告机制、应急处置机制、评估帮扶机制、监护干预机制,并将相关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纳入督查考核工作事项。

地方法规 · 陇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