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对留守儿童依法享有的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应当给予保护。

留守儿童享有受教育权,国家、社会、学校、家庭尊重和保障留守儿童的受教育权。

地方法规 · 陇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