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市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本条例所称的学校是指施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职业技术教育、特殊教育的机构。地方法规 · 陇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