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市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本条例所称的留守儿童是指居住生活在农村且父母双方外出务工或者一方外出务工另一方无监护能力,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地方法规 · 陇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